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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有什么責任?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適用什么情形?

              來源:稅法網 時間:2023-05-12 16:38:59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子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具體的適用范圍是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33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此外,我國單行法規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作出了規定,比如衛生法第39條、第40條;藥品管理法第56條;獸藥管理法第47條;環境保護法第2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等。

              特點

              1、法定的適用范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2、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只有一個免責條件,即損害結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此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并不相悖。農藥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并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其他如《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同樣未另行規定免責條件。

              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4條未規定免責事由?!秶噎h境保護局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F有法律法規并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肚謾嘭熑畏ā返?8條。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肚謾嘭熑畏ā返?3條。

              筆者以為,上述法定的免責事由雖不均衡,但受害人的故意和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應當作為所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通用的必然免責事由。

              責任認定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于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后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法規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④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區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區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二、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的責任

              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見前文),至于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第二,從最后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于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并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并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并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系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于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于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辟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補充。

              三、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適用什么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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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無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的責任 無過錯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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