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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播報】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四川攀枝花一化工企業3人獲刑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3-10-27 11:58:03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多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四川攀枝花一釩鈦化工企業掩飾、隱瞞生產過程中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煙塵等大氣污染物,安排人員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件系數,3名相關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圖)

               

              據生態環境部10月19日通報,涉案企業為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鈦某化工”),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2021年12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鈦某化工罰金二十萬元,分別判處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工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等三人一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

              生態環境部通報稱,鈦某化工2020、2021年均為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

              2020年1月,該公司安裝煅燒尾氣在線監測儀并調試運行,同年12月通過驗收。

              2021年5月8日至6月22日,錢某廣為掩飾、隱瞞鈦某化工生產過程中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煙塵等大氣污染物,安排劉某、王某斌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軟件系數。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通過遠程監控平臺發現,鈦某化工二氧化硫數據在工況發生變化時也長期處于穩定狀態。

              2021年6月22日晚,四川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該公司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煅燒旋轉窯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數據分析儀器)19時54分的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3292.9mg/m3,超過《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規定的限值(850 mg/m3)3.87倍,該設備同時段工控機(數據顯示和設備傳輸儀器)二氧化硫濃度顯示讀數為197.57mg/m3,數據誤差16.67倍。

              鈦某化工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監控上傳數據大幅低于實際排放數據。經鑒定,鈦某化工通過篡改工況參數的方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082.75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130.05噸;超標排放煙塵8小時,超排污許可排放量2.53千克。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行政調查時收集相關證據,初步調查后認為涉嫌犯罪,于2021年6月25日將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經指定管轄,攀枝花市公安局釩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于6月28日立案。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查明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在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的授意下,多次篡改尾氣自動監測設備參數,逃避監管、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的犯罪事實。

              通報稱:2021年7月26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對錢某廣、劉某和王某斌3人批準逮捕。9月29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該案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調取錢某廣任單位安全環保部部長職責、具體履職情況等證據材料。2021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單位鈦某化工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錢某廣在擔任鈦某化工安全環保部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指劉某、王某斌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130余噸、煙塵2.53千克,其行為不僅嚴重污染環境,且破壞了尾氣在線監測系統的正常監測功能,后果嚴重,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21年11月30日,檢察機關以鈦某化工有限公司,員工錢某廣、劉某、王某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仁和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涉案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建議對三名相關責任人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

              2021年12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鈦某化工罰金二十萬元,分別判處安全環保部部長錢某廣、工調度員劉某、安全環保管理員王某斌等三人一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年內禁止從事環境保護相關職業。

              生態環境部通報表示,案發后,鈦某化工積極進行整改,投入600余萬元升級排污處理設備,更新了監測設備,整改后運行效果良好。判決生效后,經檢察機關建議,稅務主管部門依法督促鈦某化工繳納環境保護稅及滯納金近103萬元。

              責任編輯:

              標簽: 二氧化硫 錢某廣 劉某 王某 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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