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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按時披露2021年年報 福建陽光集團收到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來源:觀點網 時間:2023-04-23 15:38:33


              【資料圖】

              4月23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的公告。

              根據公告,4月21日,福建陽光集團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23】27號,主要違規事實為,公司分別于2019年1月、3月和6月公開發行19陽集01、19陽集02和19陽集03公司債券。上述債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據相關規定,債券發行人應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但該公司未能按時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上市規則》第1.6條、第3.1.1條、第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第3.1.1條等相關規定。

              時任董事長吳潔、時任總經理呂建波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時任財務負責人劉冬平、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邵曉暉作為直接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1條和《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第2.7條等相關規定。

              上交所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公司和時任董事長吳潔、時任總經理呂建波、時任財務負責人劉冬平、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邵曉暉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福建陽光集團表示,公司收到該紀律處分決定書后,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目前正組織公司相關部門進行整改。關于2021年年度報告暫時無法披露,主要原因為公司現金流面臨較大壓力,導致業務人員變動頻繁和離職,財務審計及定期報告編制相關工作進程受到較大程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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