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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熱文:熱問|婚前房產婚后加上配偶姓名,算不算共同財產?

              來源:新京報 時間:2022-09-04 17:42:31


              【資料圖】

              近日,河北滄州的趙先生遇到離婚財產分割一事,感到很煩心。原來趙先生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產證。他與妻子結婚后,將該房子的房產證進行變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過了一段時間,趙先生與妻子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雙方對于這套房子如何分割產生分歧。趙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購房子的產權證上增加妻子的名字,離婚時是否要對半分?

              解答:

              針對趙先生提出的問題,北京市京師(通州)律師事務所韓艷艷律師表示,不要認為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就理應享有該房屋部分產權利益,這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別判斷。比如,如果男方在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女方還貸,婚前部分就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婚后還貸及相應增值中有女方的份額。如果男方在婚前已全款買房,婚后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一般也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事實上,在實際的離婚官司中,法院往往會考慮到女方對于家庭的貢獻,照顧女方的權益。前不久,就有一個類似的案例,男方在婚前購房,婚后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后來,雙方決定離婚,為了分割財產鬧到法院。法院認為,因為男女雙方爭議房產登記為雙方共有,所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婚姻法》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女方分得約25%的份額,男方分得約75%的份額。

              韓艷艷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最好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婚前財產一定要盡量約定明朗,即便是經過公證的協議,還有可能出現特殊原因而撤銷,切勿認為“房屋產權證加上名字屬于自愿贈與,一律分一半”。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武新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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